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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协会
【导读】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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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规划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时间:2006-03-14 编辑:Monica 来源:城市规划网 【朗读】【投稿】【纠错】【字号: 】【关闭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邮 编:110001   电 话:024—23448655   传 真:024—23448655   联系人:邹 成   E-Mail:ghxhzc@163.com   简 介: 辽宁省城市规划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辽宁省城市规划协会 第二条 辽宁省城市规划协会是由辽宁省内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城市勘测单位与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辽宁省城市规划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协助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规划、城市勘测工作进行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组织会员研究共同关心和存在的问题,加强行业的横向联系,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省城市规划行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辽宁省城市规划协会接受主管部门辽宁省建设厅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辽宁省城市规划协会办公地点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辽宁省城市规划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研究全省城市规划行业深化改革问题,为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提供资料、依据和建议。 3、编辑发行协会刊物和信息资料,传播行业信息。 4、总结、交流、推广城市规划行业改革方面经验以及在科研、设计、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成果,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论文,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5、组织开展全省各类有关城市规划咨询活动。 6、积极开展国际、省际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学,组织会员学习考察。 7、组织开展省内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人才培训活动。 8、及时把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9、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授权委托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辽宁省城市规划协会由协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承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1、团体会员:从事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管理、城市勘测的单位。 2、个人会员:长期从事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管理,城市勘测工作以及现已离、退休而热心支持城市规划事业的省内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 费; (二)捐 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 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方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3月2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城市规划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名单 名誉理事长:徐铁南 辽宁省建设厅 副厅长 理 事 长:王俊禄 辽宁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处 长 副理事长:张富文 辽宁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副处长 武丽君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服务中心 主 任 刘志虹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院 长 于 灏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局 长 王正刚 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局 长 常务理事:除上述人员外 任韶红 辽宁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主任科员 邹 成 辽宁省城市规划协会 秘书长 解 宇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服务中心 副主任 邢 铭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副院长 严文复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总规划师 董 伟 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总规划师 李汉文 鞍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副局长 江润黎 抚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局 长 任成刚 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副主任 陈万玉 丹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局 长 李桂凡 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副主任 邬 毅 营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副局长 付志宏 阜新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副主任 杨冠军 辽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总工程师 唐厚禹 铁岭市规划局 总工程师 赵凌滨 朝阳市城市规划局 副局长 宋忠清 盘锦市规划管理办公室 主 任 邓爱平 葫芦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副主任 宋云睦 丹东市综合执法局 局 长 石凤德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 长 秦明乐 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 长 徐 刚 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院 长 赵新华 抚顺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 长 刘天泽 本溪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 长 李林昌 锦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 长 宋玉琢 瓦房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副局长 李长辉 本溪满族自治县建委 处 长 石金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院 长 石铁矛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 长 李广杰 沈阳勘察测绘研究院 院 长 理 事:除上述人员外 赵宝宏 辽宁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规划师 王华锋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处 长 宋继先 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处 长 张惠儒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局 长 赵兴基 庄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局 长 张德军 普兰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副局长 范思余 海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局 长 刘志平 凤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副局长 路 正 东港市城乡建设局 副局长 孔凡彬 凌海市城乡规划处 副处长 李达华 北宁市城市规划处 处 长 刘烈志 大石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副局长 李明革 盖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科 长 马纪鹏 灯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副处长 潘明伟 凌源市城乡规划处 副处长 刘玉福 北票市城市规划处 处 长 吴小舜 兴城市规划管理处 处 长 李纯杰 开原市城市规划局 局 长 赵天中 铁法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局 长 张玉华 辽中县规划设计院 院 长 孙忠义 康平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局 长 王延文 法库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副局长 佟 岩 昌图县规划管理办公室 副主任 鲁 军 西丰县规划管理办公室 主 任 潘明章 彰武县规划管理处 处 长 王玉红 台安县城市规划管理处 处 长 满晓时 岫岩县城市规划管理处 处 长 于永田 抚顺县城乡建设局 局 长 傅焕章 清原县规划管理办公室 主 任 孔祥禄 新宾县城乡建设局 副局长 曲长顺 桓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局 长 房德行 宽甸县城乡建设局 科 长 蒋学义 黑山县城镇建设规划管理处 处 长 海 峰 阜新县城乡建设局 局 长 刘 阳 辽阳县城乡规划管理处 副处长 李树存 喀左县城镇规划办公室 主 任 董治武 建平县城建局规划管理处 处 长 王立新 盘山县城乡建设局规划办 主 任 吴洪云 大洼县城乡建设局 主 任 赵海江 绥中县规划管理处 副处长 罗洪飚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副局长 郝 义 沈阳浑南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局 长 沈依莎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处 处 长 唐东宁 大连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局 局 长 胡英春 大连高新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 副局长 肖吉讯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局 长 齐 君 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处 处 长 田志学 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处 长 赵 辉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副院长 张诚元 丹东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副院长 姜东厚 营口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副院长 白玉生 阜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 长 李自非 辽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 长 刘 燕 朝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 长 王瑞敏 瓦房店市规划设计院 院 长 张文堂 庄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副院长 李庆凯 海城市规划设计院 院 长 朱 平 凤城市规划设计院 院 长 张 影 东港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院 长 王世平 沈阳市勘察测绘院 书 记 蔡学富 大连市勘察测绘院 院 长 常耀广 抚顺市勘察测绘院 院 长 周 铭 辽宁辽河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李慧静 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设计院 院 长 孔宇航 大连理工大学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 教 授 林 巧 辽宁九三规划设计公司 高级规划师 姜庆君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院 长 曲万军 清原满族自治县规划设计室 主 任 刘 宏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总经理 高 鄂 新民市规划勘察测绘院 院 长 杨如曾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副总工程师 张世良 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院 长 张 爽 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 院 长 谭克俊 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院 长 谭秉仁 大连市金州区规划建筑设计院 院 长 姜铁华 旅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 长 郝文华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 院 长 王 义 大连大学亿达建筑设计院 院 长 张文磊 大连市城乡建设高级规划师事务所 所 长 丁 鹏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设计院 院 长 李龙珍 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 院 长 单凤珍 抚顺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院 长 邓智仁 本溪钢铁(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院 长 贾淑华 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设计室 主 任 吴玉波 辽阳石油化纤公司设计院 院 长 杨宝起 北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设计室 主 任 吴国清 凌源市村镇规划设计室 主 任 柏向义 铁岭市清河区规划办公室设计室 主 任 秘 书 长:邹 成 副秘书长:任韶红 辽宁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主任科员 王华锋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处 长 宋继先 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处 长 赵 辉 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分会 秘书长 王世平 辽宁省城市勘察测绘分会 秘书长 暂 空 辽宁省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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