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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和省域城镇的体系规划详解
【导读】《城市规划法》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这是总结了国内外城市规划的历史经验,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而提出来的,开展这
时间:2006-03-15 编辑:Monica 来源:城市规划网 【朗读】【投稿】【纠错】【字号: 】【关闭
《城市规划法》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这是总结了国内外城市规划的历史经验,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而提出来的,开展这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是城市规划工作序列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稳步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口转向第二、第三产业,转向城市,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城市化水平将不断提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根据“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拟定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城市化进程和目标,逐步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是引导生产力和人口合理分布,落实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城市的发展不是孤立的,在很大程度上受周围城市以及区域发展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城镇体系规划不仅是指导城市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设置市、镇建制和调整、变更行政区划的重要参考。 此外,城镇体系规划还是正确引导、合理控制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模与标准,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发展的重要手段。 2。组织编制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体系规划,是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把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是考虑到该项工作所具有的综合性、区域性和宏观指导作用。城镇体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空间表现形式,是政府对全国和省域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宏观调控与引导的重要手段,它又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的广泛领域和许多部门,需要政府来组织并进行有效的综合、协调。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首先要在确定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十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对产业结构的变化及城市化水平进行预测与规划;第二要根据生产力和区域交通运输网的发展,对城镇的规模及其分布进行预测与规划;第三要分析全国和省域各级中心城市的影响范围,并确定各中心城市的职能及发展方向;第四要在分析各城镇历史改革及发展条件的基础上,规划新设置市、镇的数量;第五要提出近期宜重点发展的城市,明确其发展方向以及人口和用地的规模;第六要提出完善城镇体系所必需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和布局;第七要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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