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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绿地协会
【导读】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绿地协会成员名单名誉会长:余守明 刘楚雄 徐光华 陈春松 葛怀军 向可文会长:李增渠副会长:周 进 吴经正 赖力秘书长:任杨副秘书长:叶栋枢城市绿化分会主任:谌伦伟副主任:李 青 魏映祥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绿地协会章程
时间:2006-09-22 编辑:Monica 来源:城市规划网 【朗读】【投稿】【纠错】【字号: 】【关闭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绿地协会成员名单

名誉会长:余守明 刘楚雄 徐光华 陈春松 葛怀军 向可文

会长:李增渠

副会长:周 进 吴经正 赖力

秘书长:任杨

副秘书长:叶栋枢

城市绿化分会主任:谌伦伟

副主任:李 青 魏映祥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绿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绿地协会
英文名称: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SCENIC SPOT、PARKS AND GREENBELT
英文缩写:CQASSPG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重庆市各级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绿化的管理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及科研、社会团体、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管理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成立的行业性社团法人,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绿化行业管理者、建设者贯彻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规范和标准,继承中国园林传统,发扬重庆的园林特色,加强同国内外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改善人民生活环境质量,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7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了解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绿化发展状况,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行业发展的动态资料;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绿地保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保护、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交流、研讨、讲座、考察、培训等活动,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开展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历史文化、名胜古迹、动植物物种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与利用的宣传教育,激发群众热爱自然、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思想情操;
(四)开展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植物栽培、娱乐和经营服务管理等方面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五)开展市内同行业组织机构和专家之间的交流,增进友谊,积极参与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中国公园协会等组织的国内国际间的交流活动;
(六)结合重庆实际,组织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编辑出版有关信息资料和书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八)承办上级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适当接纳名誉会员和其他会员。
(一)团体会员: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绿化的管理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及科研、社会团体、园林绿化企事业和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相关单位。
(二) 名誉会长:热心支持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绿化建设、保护与管理的专家、领导。
名誉理事:热心支持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绿化建设、保护与管理,并给予本会发展大力支持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或企业家。
名誉会员:热心支持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绿化建设、保护与管理,并给予支持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
(三)其他会员:与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绿化建设、保护与管理、设计、科研和教育相关的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和增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团结、友谊、相互联系与合作,取长补短。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团结广大会员,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清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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