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质量,加强城市园林绿地保护,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一期划禁,特进行二期划定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
第二条 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是指维系城市生态、改善城市环境、优化城市景观的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的永久性绿地,包括规划中确认的已建未建绿地。根据控制强度,分为绝对禁建区和控制禁建区。
绝对禁建区(简称禁建区)指城市规划确认的,城市中具有重要生态、景观保护价值,重要地下水敏感区、城市防灾区域上已建和未建的城市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在其内建设与绿地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无关的项目,不能转让或变相出让。
控制禁建区(简称控建区)指具有重要生态、景观保护等价值,但容许有条件低密度开发建设的已建和未建的城市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改变绿地功能及景观效果。
第三条 二期划禁的目标
1、基本完成一期划禁确定的目标,经批准后实施。
2、基本完成与城市大环境有关的绿地划禁内容,为城市生态建设提供保障。
3、完成建成的重要城市交通绿地的划禁,保证道路绿地的基本格局。
4、补充一期划禁遗漏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
第二章 二期绿地保护禁建区的划定
第四条 二期划禁依据
1、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2、《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62号文件《关于开展划定保护绿地禁建区工作的通知》。
4、《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
5、《歌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6、《南-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7、经市政府批准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二期划禁范围
1、主城区 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至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钓鱼嘴、道角。
2、 城区组团 渝中区、观音桥、大石坝、南坪、弹子石、李家沱、双碑、大扬石、大渡口、中梁山、唐家沱十一个组团,面积315km2。其中高新区和经济区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区工作。原北部新城区和现在的北部新区因区划调整暂未纳入工作范围。
3、外围组团 鱼洞、北碚和两路,面积48km2。
第六条 二期划禁原则
1、生态性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着眼宏观控制占绿、毁绿,有利于城市生态和城市风貌的保护。具体体现是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南北浅围、东西屏障”生态圈。
2、稳定性 划禁的绿地有相当长的稳定性。风景林地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道路绿带、块和桥头绿化等道路绿地具有较长的稳定性。
3、可操作性 总的思想、原则、要求和方法等保持与一期“划禁”一致,以利管理。边界确定以有明显界标或便于区分界线的地物为准。图纸的表示与一期相同,便于实施操作。充分听取群众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宜禁则禁,宜控则控,把“划禁”落实到实处。
第七条 二期划禁成果
共划定120块,总面积171751836平方米。其中禁建112块,面积117285091平方米,控建8块,面积54466745平方米。详见附表。
1、风景林地
本次划禁只包括南南风景名胜区和歌乐山风景名胜区2个风景区和铁山坪、玉峰山森林公园。处于南山风景名胜区和歌乐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内的城镇建设区,因正在调整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该生态保护区不纳入此次划禁范围。
纳入绝对禁建范围的有现状林地、风景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林地;其周边地区或缓冲地区划为控建区。
共划定风景林地和风景林地生态保护区,共13块,总面积156245000平方米。风景林地11块,面积145591000平方米,风景林地生态保护区2块,面积10654000平方米,其中禁建9块,面积102425000平方米,控建4块,面积53820000平方米。
2、 道路交通绿地
划禁内容为按城市规划完成的道路绿带、块和桥头绿化。具体包括:绿块、花坛、桥头绿地、立交桥绿化、交通岛、其他边坡绿地。
该类均为禁建性质,共划定14块,面积301728平方米。
3、一期划禁遗漏的绿地
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共划定93块,面积15205108平方米,其中禁建89块,面积14558363平方米,控建4块,面积646745平方米。包括公共绿地禁建54块,面积12352965平方米,控建1块,面积374000平方米;防护绿地禁建27块,面积2121564平方米,控建3块,面积272745平方米;生产绿地禁建1块,面积69800平方米;居住区绿地禁建7块,面积14034平方米。
第三章 二期划禁实施管理
第八条 二期划禁成果经政府批准,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予以公布后,即同一期划禁成果一并执行,对各区划禁成果的执行纳入各区政府的行政职责和政绩考核内容。市人大、市政府对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规范绿地保护禁控建区的管理。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把绿地保护禁建区和控建区纳入城市规划管理,涉及到绿地保护禁建区和控建区的建设项目,必须有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
第十条 绿地保护禁建区除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修建与风景园林无关的建设项目。绿地保护控建区内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率不得小于60%,并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禁建和控建绿地不得改变控制要求,若特殊原因确需改变或被置换的,必须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以多种形式加强绿地保护禁建区的广泛宣传和教育,号召全市人民进行绿地保护和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GIS绿地保护禁建区管理系统,便于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 国家绿线管理制度建立后,划定的绿地保护禁建区纳入城市绿线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二期绿地保护禁建区经市政府批准,人大备案,并在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表一、全市二期划禁各类绿地分类汇总表
表二、全市各区二期划禁各类绿地汇总表
表三、全市二期划禁成果汇总表
相关附表下载地址: http://www.cqylj.gov.cn/downlo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