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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关键词语案例解读
【导读】                                        
时间:2006-03-30 编辑:Monica 来源:景观重庆 【朗读】【投稿】【纠错】【字号: 】【关闭

                                                      来源:柳州日报
 
    在城市化建设的进程中,拆迁成为不可规避的社会矛盾,凸现于公众的关注范围。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调节,需要一个相对合理的政策作为依据和桥梁。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市政府经过多方调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并予以实施。拆迁无小事,事关民众利益,事关社会和谐。为此,柳州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职能部门,从中摘取了若干关键词语,进行案例解读。

    ●关键词一: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要点提示】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及《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案例解读】柳州市某路段一栋80年代建设的七层居民住宅楼,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拆迁。该栋6楼的居民韦某,拥有房屋建筑面积67.50平方米,按当年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每平方米2050元,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38375元。

    而在拆迁补偿中,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除了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之外,还享有其他的相应补偿事项。

    依据《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除可移动的装修部件、材料外,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装修装饰部分的重置价格、使用年限等因素,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在该案例中,韦某房屋的拆迁装修、装饰补偿得到5080元。根据《办法》中的规定,韦某属于支持拆迁、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搬迁的被拆迁人,按该工程安置补偿方案规定,还获得了10000元的奖励。

    另外,韦某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网、空调和供电、供水等需迁移的设施,按柳州市迁移安装费用的支付规定,给予韦某搬迁补助费2272.5元。

    韦某在该案例中,共获得货币补偿155727.5元。

    韦某的孩子在房屋拆迁中,涉及到需转学就读的问题,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书,顺利地选择在安置地学校就读,学校则按照规定,视为学区内学生,韦某无须另付非学区学生的借读费等其他费用。

    ●关键词二:房屋拆迁评估

    【要点提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需经过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来制定补偿价格。

    【案例解读】刘某的房屋坐落在某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共三层90平方米,已办理有住宅房屋产权所有证。进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时,估价机构根据刘某房屋所在地的区位、用途等进行估价,评估价格为按照建筑面积1850元/平方米计。刘某作为拆迁当事人,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对该评估机构的估价结果表示异议。拆迁单位以此作为拆迁补偿依据,给以了刘某166500元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

    拆迁管部门提醒被拆迁人,若拆迁当事人对分户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共同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仍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估价结果或另行委托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书面申请技术鉴定。

    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由资深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关键词三:拆迁补偿

   【要点提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可采取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人在安置时,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案例解读】张某的房屋坐落在某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房屋共三层,二层与三层为120平方米,已办理有房屋产权所有证。底楼一层35平方米房屋为非住宅。进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时,张某除了得到了房屋产权所有证上标明的120平方米房屋的房屋产权补偿外,一层的非住宅部分获得货币补偿297500元。同时,张某还获得房屋搬家补助费1395元,其中住宅搬迁补助费为595元,非住宅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运输市场价格为800元。并另获停产停业补偿11900元。

    在新《办法》实施之前,张某被拆迁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如按旧的规定只能获得5520元。依据新《办法》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张某因此获得297500元×4% = 11900元的停产停业补偿。

    ●关键词四:违法抢建、抢装修

    【要点提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仍试图以抢建、抢修谋取利益,抢建、抢修部分不予以补偿。

    【案例解读】居民李某的房屋位于柳太路改扩建项目的拆迁公告范围内。李某房屋共三层,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均办理有住宅房屋产权所有证。

    2005年间,有包工头前来游说,经过装修装饰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可以大大提高,表示愿意与李某合作,垫资抢建、抢装修,到时双方四六开。李某被利所诱,遂抢建加盖一层房屋25平方米,抢装修地板砖50平方米,安装吊顶45平方米。

    但李某的小算盘未能得逞。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已对建设用地范围内拟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等事项进行拆迁取样调查。因而在安置补偿期间,拆迁单位根据调查事实,拒绝对李某抢建、抢装修部分给予补偿,并要求李某自行拆除抢建、抢装修部分。

    李某事后看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后悔不迭。
 
    ●关键词五:依法强制拆迁   

    【要点提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案例解读】“十五”期间,柳州市进行“田”字结构的内环路网建设,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在南环路段的扩宽改造项目中,需拆迁居民王某的私有住宅楼一套,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按照估价机构对该房屋的估价结果和该工程补偿安置方案,王某的房屋拆迁补偿应为25万元。但王某提出100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要求,否则拒签协议,致使道路改造工程受阻。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经拆迁人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双方争议的问题作出了行政裁决,并要求王某在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

    王某收到裁决后仍坚持不当的过高要求,拒不搬迁。拆迁人依法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对王某的房屋实施“司法强制拆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人提交的申请和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城市房屋拆迁法规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王某的房屋实施了司法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有两种,除“司法强制拆迁”外,还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少数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安置提出过高要求,无理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可以实施强制拆迁,而不论其是否正在进行补偿安置方面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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